注意!
•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有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若有疑義,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相關資訊並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相關資訊請詳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站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6w/detail/1732524039539
